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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

发布时间:2019-08-28 16:58:20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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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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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金交所一大业务品类是定向债务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定融”)。因各金交所具体实践,产品名称可能有所差别,这类产品又可能被称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融工具、直融计划、定融计划
 
等。但究其本质,上述产品当为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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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作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金融创新产物,这类产品一直甚少为市场人士所熟知。金交所从业人员、监管人员,乃至一些业界专家,对这类交易模式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总体而
 
言,市场对于定融的类型认定存在三种主流观点。
 
观点一:定融属于通道业务
 
不能否认,金交所B2B模式下的单一资金摘牌某一特定定融产品的业务,与通道业务的特征是比较接近的。尤其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券商的单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上层金融产品资金
 
池时。不过笔者认为,目前在金交所交易平台挂牌发行的定融产品交易结构,还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监管认定的通道业务。
 
所以本文认为,与金交所的通道业务相比,其本质在逻辑关系上讲属于交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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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定向融资属于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规定以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如果定融产品被定性为资管产品,则应当适用资管新规并受到相应监管,即发行和销售该产品均需事先取得资质。没有取得相应资管牌照的金交所,将应叫停该业务。
 
事实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一般都是没有发行或代销资管产品的资质的。对大多数金交所来说,他们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取得资管牌照(当然,部分背景强大的金交所或其股东,可能持有公募基金管
 
理等相关牌照)。至于一些金交所假借金融资产交易之名行发行资管产品之实,则是明显的违规业务。
 
那么定融产品到底是不是资管产品?笔者认为不是。作为直接融资类业务,一般的金交所定融产品与资管业务存在诸多差异。详请见下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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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定向融资属于私募债
 
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来源于私募债就是定融产品的别称之一。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属于把问题简单化、理想化了。仅仅从其高风险、高收益率,没有被监管明确定性这些表象,而单纯将其归类为私募债,是在回避定融的交易结构与产品逻辑前提下的结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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