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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产品挂牌 明确分类化解存量风险

发布时间:2020-06-15 10:16:23阅读:评论:0
金交所产品挂牌 明确分类化解存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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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开展“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信托受益权、私募基金、私募债等,可以开展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地方政府监管的小贷、担保等资产转让业务。(来源:4月21日,证监会打非局副局长李至斌主持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会议形成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简报)  
 
解读:在37号文与38号文中的“六不得”条款中,虽然禁止交易场所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但是意味着金交场所可以开展除这几项产品以外的其他“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然而,京东白拿事件与招财宝侨兴债违约事件,使得监管部门意识到必须对地方金交场所开展私募债、私募基金与信托受益权这些本该属于“一行三会”的产品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监管部门也明确了金交场所可以从事两类业务:一类是开展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包括国有的与非国有的,这类业务是从产权交易所中剥离出来的,但是大多数金交场所受限于流动性问题并没有动力去开展此类业务,其中的利润也不大;另一类是地方金融办主导监管的金融产品,包括小贷资产与。从此类产品也可以看出,监管层对金交场所的定位之一为各地金融办监管产品的流转平台,其交易的产品须为“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的补充,并不是完全的非标资产流转平台。中企祥和陈辉
 
明确金交所业务的属地化经营要求
 
5号文明确提出了金交所的属地化经营要求,即地方金交所业务范围限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根据笔者对金交所业务的经验,属地化经营对金交行业影响重大,无疑是“平地一声雷”。
 
以金交所的政信类业务为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发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定融业务”),政信类定融业务大多基于地方政府信用,通常要求本地化募集。定融业务风控标准之一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高的地区以浙江、江苏为例。因此业务分布的区域比较集中。这对于浙江、江苏地区的金交所是利好,但大部分金交所是东北三省、贵州等非江浙地区,该地区的本地化业务非常有限,对于非江浙地区的金交所是致命的打击。
 
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法对金交所也提出过属地化经营要求,但考虑到业务分布集中度的问题,至今只能落实到“属地化监管”,并不能严格落实“属地化经营”要求。
 
明确限定金交所业务范围
 
金交行业自诞生以来,缺乏中央层面统一的监管和上位法约束,国务院颁发的37号文、38号文仅规定政策监管的红线,比如:(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2)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禁止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3)不得面对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或销售产品;(4)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持续挂牌交易等红线规定。
 
鉴于金交所行业的监管现状,各省监管部门各自制定指导意见、监管办法,导致各地监管的尺度不一致,无法有效约束金交所行业的混乱现状。各地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定融类(含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工具)、摘挂牌类、不良资产转让类、投资收益权类、金融资产转让类业务。清整联办颁发的2号文、35号文明确限定金交所的业务范围: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明确金交所分类化解存量风险的要求
 
1、超出规定范围的交易类业务立即停止。对于有基础资产的超出规定范围 的交易类业务,应立即停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基金、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有存量业务的立即停止。交易所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有行政许可要求的金融产品交易。
 
2、有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及无基础资产但有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按约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金交所行业普遍的定融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实质即为无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资金投向并非基础资产。还款来源一般为挂牌方自有资金或担保方、抵质押物处置清偿。目前监管态度为一刀切,不允许新增,存量按约兑付,不得展期和滚动发行。
 
3、对于无基础资产且无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信用类债权业务、资 产管理类业务以及其他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严格控制业务增量。在压降违规业务的前提下,确保新增业务合法合规,1年至2年内逐步化解风险。中企祥和陈辉13204457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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