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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的问题到底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07 20:21:56阅读:评论:0

  说到买房,对于年轻人来说是笔不小的费用。全国各地的房价都是在上涨的趋势,天价的房子让老百姓们只得在一旁观望。贷款买房解决了不少人买不起房的问题,那么在离婚时关于房贷问题该怎么处理?上海离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离婚房贷的问题到底如何处理?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时怎么处理房贷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贷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那么在离婚后房贷也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房贷是由一方偿还的,那么在离婚后偿还的方式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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