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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11:37:04阅读:评论:0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除按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八条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十条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五)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第十四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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