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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获得国有控股的申请途径及准入手续

发布时间:2023-01-27 16:14:26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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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一般是指国有资本比例未超过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2号令所称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即是指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根据32号令第四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系指、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企混改开始实行后,很多民营企业都想积极参与其中,想通过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发展做加持,但是混改行业是有需求的,以目前来看,房地产、建筑、建材、通信、矿业等5个行业央企混合程度较高。而绝大数的金融行业是不具备参与混改的。由此可见,参与国企混改的主要行业还是实体产业为主。

如何吸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呢?

众所周知,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借势发展,是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混改不是为了混而混,主要目的是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合作,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因此在国企混改上一定要吸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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