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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密码云:异于传统,突破传统

发布时间:2022-11-30 20:29:03阅读:评论:0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密码云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新的证据不断出现在诉讼当中,在审判中的证明作用日益突出,与传统证据的一些不同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
  电子证据的概念
  所谓“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电子证据的形成必定需要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
  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讼诉法》中,将“电子数据”列为新型证据种类之一,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 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的特性
  因电子证据属性独特,且不同于传统证据的任何一类,故而在《新刑事讼诉法》颁布之前,法学界曾围绕“电子证据”的归类热议不断。在这过程中,“电子证据”的七大属性也被一一总结出来。
  客观公正性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决定了它的客观物质性。其借助的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可以称得上“铁面无私”,所以与传统的证据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观公正性。
  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极为丰富,一张 光盘存储的图像可以连续播放几个小时。电子证据必须借助计算机技术和 存储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从电子证据依赖的设备,存储信息的介质,传输手段,收集和审查鉴定判断上来看,电子证据从产生到运用,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支持。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技术含量很高,未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认识。
  多样性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形式多样性。计算机或者其他 电子设备表现出的信息内容往往不是单一的数据、图像或声音,而是数据、声音、图像、图形、动画、文本的结合。这种以 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使得电子证据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特点,它不仅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显示,也可以通过打印机,或在电脑上显示,当然也可以扫描、打印或者冲洗出来。
  脆弱性、易篡改破坏性
  与之相关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路,都在新科技的影响下重建。传统的书证以纸张、布帛及其他可以记载的物质为载体,传统的物证主要借助于各种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靠人的记忆,而电子证据是以数据或信息的形式表现,是非连续的。由于对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的形成、传输环节容易被破坏,很可能会使电子证据遭到篡改、破坏,无法反映真实情况。而数据恢复功能,则需要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设备,技术难度要求较高。
  动态传输性和生动形象性
  电子证据具有动态传输性,传统证据大多是以静态的方式来反映案件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或者个别情况。而电子证据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像、数据和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并且它所反映的事实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较直观地再现了现场情景,所以也具有生动形象性。
  无形性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设备上的,它以光、电、磁形式存在,不像传统证据那样能为人直接看到听到接触到。电子证据是以 二进制码,即0或1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在的,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 二进制编码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特点。电子证据在运行时以电磁脉冲、光束等形式进行,其运行过程和形式人们是看不到的,人们要读取、收集、取证,审查、判断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或电子设备。由于电子证据离不开磁带、芯片、软盘、 移动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人们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保存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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